公告日期 106/11/06
公告標題 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16、17點,並自106年11月1日生效。

檔案下載:【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pdf】

公告內容 六、出差人員報支搭乘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下列單據:

(一)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三)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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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處長級以上者,得按下列數額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一)部長級人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二)次長級人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

(三)司處長級人員(含簡任第十二職等、第十三職等首長、副首長及主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前項團員總人數超過六人者,禮品交際及雜費除按前項規定數額報支外,第七人以上得由率團人員按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加計,檢據報支。

次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執行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任務之一,且因連續訪問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專案報院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其禮品交際及雜費之報支,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司處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如有租車必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租車費,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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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前項出差人員,如有租車必要且提出租車費較出差行程所需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票價節省之證明文件者,得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租車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